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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入账管理办法

发布人:cmq  发布时间:2016-01-15   浏览次数:190

福建工程学院文件



闽工院资产〔20161

未知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固定资产

验收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福建工程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入账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

                                            2016113




福建工程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入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固定资产验收入账工作,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福建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闽工院资产〔20132号)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2、专用设备;3、一般设备;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条 利用学校经费购置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验收入账手续,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四条 职责分工

1、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学校固定资产验收入账管理办法,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管理、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分账管理、参与有关项目的现场验收等工作。

2、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计价管理、财务账目管理等工作

3基建处负责土地、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类固定资产验收工作。

4后勤管理处负责土地、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类固定资产入账;改建、扩建、修缮工程类固定资产验收入账;家具用具装具类固定资产验收入账等工作;负责学校土地房屋、家具用具装具类固定资产分账管理。

5、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类固定资产验收入账工作,负责学校图书资料类固定资产分账管理。

6、校长办公室负责文物陈列品类固定资产验收入账组织工作

7、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验收入账由使用部门负责组织。

8、校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验收入账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组织;二级学院(部)、机关部(处)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验收入账由受捐单位负责组织。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

1、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确定入账价值。

2、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入账价值。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新增功能性配件、改建、扩建、修缮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新增功能性配件、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原值确定入账成本。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累计折旧相应扣除。

(四)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入账价值。

(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

1、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入账价值。

2、没有相关凭据的,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入账价值。

3、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

1、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其价值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确定。

(七)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

1、为增加固定资产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新增功能性配件、改建、扩建、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2、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续支出,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第六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辅助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房屋和构筑物的扩建、改建或部分拆除;

(六)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七条 固定资产价值需要变动时,由固定资产购建部门负责将有关资料收集齐全,报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再由学校固定资产分账管理部门与计划财务处配合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原则上必须到现场验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凡未经验收入账的项目,计划财务处不予报账。

第九条 土地、新建房屋和构筑物类固定资产验收入账工作要求

1、由基建处组织竣工验收,验收过程应有基建处负责人、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人员等相关部门人员共同参与,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2、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向后勤管理处办理有关土地、房屋和构筑物移交手续,并提交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含建筑面积和造价)。验收报告等资料由基建处留存。

3、后勤管理处负责土地、新建房屋、构筑物类固定资产入账工作。后勤管理处暂按竣工验收证书中建筑面积和造价入账,待决算完成后根据工程决算数据,由计划财务处通知后勤管理处再作账目调整。

4、凡附属在建筑物上又不可单独使用的固定资产(如电梯、中央空调等)随建筑物一起验收入账。

5、凡能够单独使用的固定资产(如分体空调、电力设备、小区电动门、道闸、水池泵房设备、太阳能热水器、电热水器、课桌椅、学生宿舍家具、公共办公家具及单独招标的构筑物等),虽属基建投资,但不能作为基建项目的附属设施,应按仪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入账。

第十条 改建、扩建、修缮工程类固定资产验收入账工作要求

1、由后勤管理处组织验收,验收过程应有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人员、使用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共同参与,验收报告等资料由后勤管理处留存。

2、验收合格后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工程决算数据在原房屋及构筑物的账目上进行调整。

3、后勤管理处应及时做好所接受的房屋及构筑物各类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验收入账工作要求

1、验收的主要内容有:仪器设备的名称和规格型号等信息与设备购置合同是否相符、仪器设备及配件是否齐全、仪器设备的质量是否合格、对照合同是否逾期到货等等。

2、对大宗及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由使用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专家进行数量与技术性能等的预验收,再由使用部门牵头组织使用部门负责人、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相关技术专家、供货厂商代表(对进口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还应有国家商检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共同进行实物验收。

3、使用部门要做好验收过程记录,填写相关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等资料报资产管理处留存。有关凭证和技术资料不齐全不予验收。

4、验收合格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二条 家具用具装具类固定资产验收入账工作要求

1、验收的主要内容有:家具用具装具的名称和规格型号等信息与家具用具装具购置合同是否相符、质量是否合格、对照合同是否逾期到货等等。

2、对大宗家具用具装具的验收,由使用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数量与外观等的预验收后,再由后勤管理处牵头组织,使用部门负责人、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处、供货厂商代表组成验收小组,共同进行实物验收。

3、使用部门要做好验收过程记录,填写相关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等资料由后勤管理处留存。有关凭证和技术资料不齐全不予验收。

4、验收合格后由后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三条 图书资料类固定资产验收入账工作要求

1、由图书馆组织验收,验收过程应有相关部门人员共同参与,验收报告等资料由图书馆留存。

2、图书馆馆藏图书资料购回后,由图书馆专门人员负责清点验收,录入图书馆管理系统,并进行登记造册,其造册清单与发票一并经馆领导审核后办理图书入账手续。

3、二级学院(部)资料室收藏的图书资料购回后,应由图书馆负责验收入账。

第十四条 文物陈列品类固定资产验收入账工作要求

文物陈列品类固定资产验收与入账由校长办公室组织,验收过程应有校长办公室负责人、校长办公室资产管理员、相关部门人员共同参与,验收报告等资料由校长办公室留存。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验收入账工作要求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资产类别验收入账,其中捐给学校的固定资产验收入账由校长办公室组织,捐给二级学院(部)、机关部(处)的固定资产验收入账由受捐单位组织。验收过程应有受捐单位负责人、受捐部门资产管理员、相关部门人员共同参与验收,验收资料由受捐单位留存。

第十六条 属于学校所属校办企业的经营性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按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验收入账工作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在采购与验收、验收与使用 、使用与记账等环节,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验收入账工作接受学校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验收入账过程中要防止出现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偷工减料等损害学校利益的现象。学校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验收入账职责分工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制定土地新建房屋和构筑物类、改建扩建修缮工程类、仪器设备类、家具用具装具类、图书资料类等固定资产验收入账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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