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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发布人:基建处  发布时间:2007-04-25   浏览次数:1158

(试行)

为了加强对工程投资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合理控制施工进度,现将工程现场签证作如下规定。

一、工程签证是承包人、项目业主双方履行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办理工程结算的重要凭证之一,是控制和调整造价的重要依据。

二、工程签证分为经济签证和工期签证。

三、工程签证的范围

1、经济签证范围:

1)用于工程建设的辅助项目费用。指非合同承包范围内的临时使用便道、抢修道路,以及承包人应项目业主要求代做的零星小项目。

2)非承包方责任的设计变更原因造成已完工程的返工损失费,包括已完工程的费用和拆除、清理费用。

3)承包人应项目业主要求代支付的费用。指一次代支付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小额赔青费或赔偿费等。

2、工期签证范围

1)因项目业主的原因造成承包人无法连续施工而延误工期;

2)因重大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或返工而使承包人增加作业天数;

3)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或缓建的。

四、工程签证的内容

1、事件的由来: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和事件的简要情况;

2、计量、计价的依据及金额;

3、项目业主、承包人和监理人(或其他当事人)等各方经办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手续;

4、项目业主新区办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五、签证的工作程序

承包人提交签证报告——监理人初核后——项目业主现场代表和工程管理科审核——项目业主造价合同科复核——项目业主新区办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按审批权限审批——签证报告返还给承包人和监理人。

六、签证审批的权限

1、在合同预备金限额内,一次签证的经济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或工期延误在5天(含5天)以内,由现场代表、工程管理科审核后,经造价合同科核定报新区办负责人审批;

2、超出上述金额(或天数)按程序报分管领导批准;

3、如遇紧急情况(如抢险等),现场代表可先作处理,但必须按审批程序及时补办签证手续。

七、签证时间的要求

根据国家财政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工程款结算暂行办法》通知要求,各项目业主应加强现场签证管理工作,严格按以下规定的时限逐级对签证报告作出审核审批意见。

1、承包人应在事后的14天内提交签证报告,并将事件简述、工程量、单价及金额等内容签清明确,否则,视为承包人主动放弃,项目业主有权决定是否给予签证及调整签证的内容;

2、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签证报告的2天内作出初审,并将数量、单价、控制总价等内容签清明确,报送项目业主(现场代表);

3、项目业主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签证报告后14天作出回复(包括确认与协商意见)。并按内部职责分工和以下时限作出审核审批意见。

1)现场代表和工程管理科在收到监理人转来的签证报告2天内复核数量、提出审核意见后并送造价合同科复核;

2)造价合同科在收件后4天内复核单价依据、控制总价、提出复核意见,然后报新区办负责人;

3)新区办负责人在收到造价合同科送来的签证报告4天内作出审批意见,然后报项目业主分管领导;

4)项目业主分管领导收到新区办负责人的签证报告后,原则上应在4天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将签证报告返回给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应在当天将签证报告返回给监理人和承包人。

八、为避免超时期回复造成损失,对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的确认的时限,项目业主可与承包人协商,适当延长回复时限。

九、一次事件只能办理一次签证,不得分解签证。

十、项目业主的现场代表应按单位工程建立现场签证台帐。

十一、签证报告一式不少于伍份,其中监理人、承包人各一份,业主三份。


福建工程学院新校区建设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工程签证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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