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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制度

发布人:基建处  发布时间:2007-04-23   浏览次数:163

一  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并遵照闽工院综[2003]12号《福建工程学院考勤暂行规定》执行,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缺勤。


二 严格执行考勤请假、销假制度。干部,职工因事、因病请假三天(含三天)之内向科长请假,报处长批准;三天以上向处长请假,并按校有关规定报人事处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向处长请假。事先应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事先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在2天内补办相关手续。


三 探亲假、休假或调休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 无正当理由超假或无故不请假者,矿缺勤处理。


五 处内政治、业务学习、处务会以及集体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六  因工作需离开办公室,应实行告知制度,告知相关人员去向,并保持通信畅通,便于工作联系。


七  由于基建工作的特殊性,如遇寒暑假、节假日或遇临时性、突击性和连续性工作,需加班的,由科长审核,处长审批。


八 婚假、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出学习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九 专人负责考勤,每月将考勤情况由综合科存档并报备院人事处,作为年终个人评比、评奖、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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