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最佳导航 |
 
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制度

发布人:基建处  发布时间:2005-05-25   浏览次数:164


(试 行)

为加快福州地区大学城(以下简称“大学城”)建设速度,加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大学城建设管理模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总 则

一、各参建单位(包括各项目业主、承包人和监理人)应始

终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把工程质量关,合理

处理质量与进度、质量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树立“大学城”品牌

工程意识、确保所有的工程达到合格标准以上,多创精品工程。

二、参建单位均应成立相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建立健全岗位

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

三、施工承包人是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人,因此,参加大学城

建设的施工承包人应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配

备相关专业的管理人员,组成项目管理团队。

人员管理

四、工程开工前,施工承包人应将项目质保体系和安全生产

责任体系上报到项目业主工程管理部门备存,并附上相关人员的

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施工承包人在投标承诺中拟派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动。如情况特殊,需要变动,必须事先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如发现承包人擅自更换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继续到岗,如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仍不到岗,则项目业主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其责任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六、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有承包人聘任书,并以书面通知项目业主(原件)。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尚须提供该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委托书(原件)。

七、为促使施工承包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专心致志在岗履行其职责,防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一证多用,一人兼任多个项目的现象出现,项目经理的岗位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则上暂交项目业主工程管理部门存管。待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后归还承包人。如承包人需用(严禁用于参加其他工程的投标)上述人员的证件原件,应以书面通知项目业主工程管理部门。业主核实确认不影响本项目建设及相关规定后给予暂时领回,但承包人使用后应按时交回。

本条规定不含结构何简单的构造热物、一般总体工程或工期在一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工程项目。

八、施工项目经理都必须配备专职质检员和安全管理员。质检员和安全管理员应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专职质检员和安全管理员应由承包人出具书面证明其任职资格,并以书面形式证明其任职资格,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业主。施工期间承包人如需要更换专职质检员和安全管理员应先征求项目业主工程管理部门和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业主和监理人。在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后办理更换手续。

九、监理人在投标承诺中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得更换。开工前应将其监理工程师原件交项目业主工程管理部门保管。如需更换,需经项目业主同意。但仍视监理违约。如项目业主不同意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则投标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到岗。如总监理工程师不到岗,则项目业主有权终止监理合同,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理人负全责。

十、为促进监理工作到位,监理人原则上应按投标承诺,保证专业监理师和监理员到位在岗。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到岗后应将其证书原件交项目业主工程管理部门保存,直到监理工作完成后退还监理人。

十一、施工承包人和监理人必须严格履行投标承诺,保证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按时到位。如发现承包人和监理人未按投标承诺履行,项目业主先以口头通知其整改,对坚持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项目业主应以书面通知承包人或监理人继续整改。对整改仍不到位或未整改的,项目业主可参照以下办法对承包人或监理人作出经济处罚或终止合同。

1、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不到岗,每人罚款5万元。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均未到岗,项目业主有权终止合同。

2、总监理工程师不到岗,罚款5万元,并终止合同。

3、项目管理团队人员(包括施工承包人和监理人)到位率(按投标文件计算,但不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以下均同。)在90%以上,不作处罚;项目管理团队人员到位率(同上)在90%-70%之间,对未到岗的每人罚款回50001000O元;项目管理团队人员到位率(同上)在70%以下;(不含70%),业主有权终止合同。

终止合同后,按合同约定没收承包人(或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未签订合同和缴纳履约保证金,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对提供银行履约担保的,可向担保银行提出索赔。

4、项目业主应加强对施工承包人(或监理人)派驻项目的人员监督,建立严格考勤制度。如发现人不在岗,则项目业主可对承包人或监理人每人每次1天罚款l000元,如同一人员被罚;款达3次(不含3次)以上时,项目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和监理人将其更换。

5、对不称职的管理人员(包括施工承包人和监理人),项目业主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或监理人)更换人员。承包人或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保证替换人员到岗。替换人员的技术职称(或岗位证)及业务水平原则上应不低于被替换人员技术职称(或岗位证)和业务水平。同时,项目业主应对承包人(或监理人)每人次罚款200050O0元。

十二、项目业主工程管理部门对承包人(或监理人)交存各类人员的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原件应开具收条,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外借。否则,应承担全部责任。

十三、为了促进施工现场承包人和监理人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大学城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到各项目工程现场检查、落实承包人和监理人主要管理人员到位在岗的工作情况。如发现主要管理人员不在岗,先以口头或书面提出警告。经警告无效者,将提请各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对违约一方进行处罚。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为及时掌握和了解工程进度和质量状况,要求项目业主的现场管理人员应深入工地巡检,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立即作出处理,也可直接通知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立即整改。如遇特殊情况或将危及工程质量安全时,现场代表有权立即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并立即向其部门领导汇报。

十五、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如桩、梁、板钢筋验收)和防水项目隐蔽验收时(如地下室、厨房、浴室、卫生问和屋面防水工程)应提前48小时通知项目业主现场代表到场参加验收。参加验收的各方应在验收单上签字。十六、如项目业主认为已完工的分项工程可能存在质量隐患;而要求检验时,承包人应配合对该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合格,其检验费由项目业主承担,所延误的工期应给予顺延;如检验结果不合格,承包人应无条件返修至合格,并承担返工和检验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

十七、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分项工程(或检验批)质量达不合格标准,经整改后见效不大或影响施工工期,项目业主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作业班组,并对承包人罚款1000050000元;如承包人被通知更换作业班组累计达4次时,项目业主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十八、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忠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和专题报告,并按时向项目业主工程管理部门报送。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认真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和隐蔽验收。并严格检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及质量证明材料(必要时,可采取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确认。

3、监理员应认真履行监理员职责,并做好监理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十九、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监理人应实施旁站管理。对施工全过程开展跟班监督。旁站管理方案应在施工前回13天送达项目业主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承包人各一份。

1、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包括:

基础工程:土方回填、检灌注柱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回”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检、防水破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

主体结构:梁柱节点钢筋隐蔽工程、硷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2、旁站人员应如实记录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3、凡旁站人员和施工承包人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回录上签字,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

二十、凡发现该旁站监理而没旁站监理或未做旁站记录,现场代表第一次以口头警告,要求立即整改。第二次被发现时,则项目业主对监理人罚款1000元一3000元,第三次再被发现时,项目业主应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员,并对其罚款30005000元。

十一、监理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如发现监理人员擅自离岗或工作失职时,经口头警告或书面通知达三次(监理部人员累计)以上时,项目业主可对监理人罚款3000元/人次。如某监理人员被项目业主警告达二次以上时(不含二次),监理人应将其更换,并立即离开施工现场。对给项目业主回造成损失,监理人应负责赔偿。赔偿金和罚金可直接从应付的监理酬金或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扣回。

二十二、对监理人员因工作失职而被清退出施工监理现场,或给项目业主造成损失等不良行为,项目业主可以书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重点办报告,提请对违规人员作出处罚。

二十三、为促进大学城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树立大学城品牌工程意识,大学城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参建各方不定期开展工程质量检查评比和工程质量管理经验交流活动。评比结果作

为省重点项目年终考核的依据。

材料复验管理工作

二十四、为保证工程质量,各承包人和监理人员应严把材料(含成品、半成品的材料)质量关,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但无论合同约定与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必须具备二证,即产品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后复验合格单。

十五、进入现场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复验工作应按规范规定进行。送检的试件应按见证取样规定办理(施工承包人员和监理人的见证员均需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30%试件应按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送到项目业主指定的有资格检测机构检验。余下的由承包人自行检验(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或委托有资格机构检验,并在工程开工时书面提出,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后报项目业主工程管理部门备存。

二十六、检验(或试验)工作应符合科学性和规范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项目业主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项目业主有权终止合同,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二十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如钢筋、水泥、砂石、铝合金、防水材料、水卫电气主要配件等),应事先书面报告项目业主确认后方可采购。否则,视承包人违约。

二十八、为了保证检(或砂浆)强度质量,要求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计量设备,并指定专人负责。同时现场搅拌砼应采用自动计量的小型搅拌站,以尽量降低噪声和粉尘污染,保证砼的搅拌质量。

二十九、使用散装水泥时,除水泥罐已配备可靠计量设备外,应在水泥出口处配置专用固定的计量设备。使用时,对以重量为配合比的水泥用量,应指定专人负责,每小车水泥均应过磅,严禁以划线替代过磅。

其 他

三十、上述管理条款中,凡涉及到项目业主对承包人(或监理人)的经济处罚或终止合同的,项目业主可参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阐明并在合同中约定。

三十一、各项目业主可根据各自的管理模式和实际情况,制定补充细则。



福州地区大学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00五年四月



 
| 福建理工大学基建处版权所有 |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学府南路69-1号 | 邮编:350108 | 电话:22863307 | CopyRight (c) 200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