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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基建处关于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人:hzr  发布时间:2015-05-22   浏览次数:225

福建工程学院基建处文件

闽工院〔2015〕基013


福建工程学院基建处

关于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加强福建工程学院基建处职责范围内的新校区基建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等法律、法规,及学校对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基建处做为新校区建设甲方代表,在执行项目负责制过程中,处领导、项目挂钩处领导、项目负责人及各职能科(室)要增强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性,强化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要切实把握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工作形势特点,着眼事故防范,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在签订《施工合同》同时,要与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及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和权利。

第二条基建处项目负责人要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技术人员,不定期对新校区施工工地现场、内业资料、安全防患、上岗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监理公司、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合同有关条款及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

第三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障机制,全面落实企业安全责任和一把手负责制,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企业的安全和质量工作负全责;应建立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考核体系,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考核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安全事故零容忍,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和质量管理制度以及追溯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质量和安全例会、安全和质量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和质量技术交底制度、安全和质量检查制度、安全和质量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从业人员要依法、依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同时要建立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常态化自查自纠工作机制,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到位。

第六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负责人带班和关键岗位值班制度,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事故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第七条监理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对未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下达开工令。

第八条监理公司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专项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签署审查意见。

第九条监理公司应严格执行监理人员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上岗要求,组成项目监理班子,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并将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纠正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监理公司应委派监理工程师认真履行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理责任。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监理工作制度,对高空作业、深基坑支护、高大模板支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等重要施工环节要有旁站记录。

第十一条监理公司应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定期与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活动并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实行安全责任一票否决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论证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倒查机制决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本指导意见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指导意见由基建处综合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基建处

                201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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