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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工程学院基建处建设项目项目负责制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人:cmq  发布时间:2015-04-28   浏览次数:330

 

福建工程学院基建处文件

闽工院基〔2015011

               关于福建工程学院基建处建设项目
项目负责制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有力有序推进新校区三期工程、交地和建设档案整理与报送工作,确保基建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及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经处务会议研究,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制定项目负责制指导意见。

1.本指导意见所称项目负责制是指以工程建设为目的,负责组织工程项目准备阶段、设计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建设管理活动,牵头建设档案梳理与报送工作的协调管理。

 2. 项目负责制是一项建设项目管理的制度,也是一项项目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要按照闽工院[2012]24号文、闽工院[2010]34号文、闽工院纪[2014]16号文、闽工院基[2015]007号文、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基本建设程序等要求,负责履行工程建设从工程项目准备阶段至竣工验收过程中的“管理、监督、协调、服务”职能。牵头建设档案梳理与报送工作的协调管理。并对建设项目的投资(造价)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应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做好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建设项目小组成员应根据各自所在科(室),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承担建设项目相对应的具体任务。

3.建设项目在立项批准后,由分管处领导牵头,综合科具体负责,各科(室)配合,提出项目负责人和建设项目小组成员初步人选,经征求意见,取得共识后,报处务会议研究确定。

4.项目责任人实行AB岗,其中A岗主要职责:牵头、协调、落实、完成本岗具体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按学校工作部署和基建处的工作安排,编制建设项目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各阶段工作具体内容和小组成员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交叉工作,全力推进;并对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每周一报制。

2)牵头负责落实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协调、服务工作,并对建设项目的投资(造价)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进行跟踪监督协调管理;应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做好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3)项目负责人为施工合同中法定的业主现场代表,在建设项目推进中,完成本科(室)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指导和督促建设项目小组其他成员所在科(室)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协调解决建设项目在推进中相关事宜。

4)完成《建设项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建设项目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责任书》中的责任方签字,做好落实工作。

5牵头协调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报建、招标等报批手续。

6牵头组织基建处职能科(室)进行“安全、环保、消防、防雷”等前期报建工作,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各专项措施按规定予以落实。

7)牵头负责建设档案梳理与移交工作。

8)配合基建处各管理部门对外协调工作。

B岗主要职责:当项目负责人(A岗)因故不在岗时履行A岗职责,及时做好沟通协调汇报。

5.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建设,在确认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及时将项目有关资料移交给档案部门,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办理完成资产移交手续,同时应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上述工作履行完毕,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宣布结束。

6.有关项目建设的后续工作和遗留问题由项目使用接收单位负责牵头、原项目责任人员配合完成和解决。

7.节假日现场津贴、交通补贴、午餐费等,由项目挂钩处领导牵头,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要求,提出具体方案,在充分征求意见,达成共识后,由处务会议研究议定,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8.项目负责制执行落实情况作为基建处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干部晋级重要依据。

本指导意见由基建处综合科负责解释,基建处之前发布与本规定指导意见不符的,按本规定指导意见执行,指导意见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本指导意见从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福建工程学院基建处

                                         201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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