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最佳导航 |
 
福建工程学院基建处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cmq  发布时间:2015-04-06   浏览次数:236

福建工程学院基建处文件

闽工院基〔2015009

福建工程学院基建处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基建处印章使用的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规范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建党支部、基建处、基建工会及各科(室)有关印章管理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范围:基建党支部公章、基建处公章、基建工会公章和各科(室)公章。

第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基建处综合科(以下简称“综合科”)负责印章的具体管理工作,其相应的职责是:

1.负责制定印章管理办法,承担印章管理和使用工作。

2.负责向校长办公室申请部门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和销毁工作。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五条印章的刻制

基建处党务、行政、工会印章的刻制:按党务、行政和工会的职责,分别经基建处党、政、工负责人批准,向校长办公室申请,凭正式批文及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专门机构刻制;各科(室)印章刻制:由分管处领导同意,处长批准,向校长办公室申请,凭正式批文及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专门机构刻制,具体由综合科办理。

第六条印章的启用

印章的启用,须先送校长办公室留印模备案,学校下发通知文件后方可启用,同时将原公章废止。

第七条印章保管要求

1.印章存放在保险柜或加锁保存,不得随意放置。对于不按规定保管印章并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印章保管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按规定手续用章。印章保管员临时请假、出差,应将印章交基建处党、政、工负责人管理或由基建处党、政、工负责人另指定保管人临时保管,不得出现无人管理的现象。

3.印章保管员变动,应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附件1)办理印章交接手续,记录存档。

第八条 印章使用原则

1.印章要按规定的职权范围正确使用,不得混合使用,不得超越工作职权和业务范围使用,确保印章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2.印章的使用,必须履行审批程序,严格遵守管理程序,无手续或手续不全不得使用。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保函、合同、公文用纸上用印。

3.印章使用记录必须留存完整的备查登记。所有盖印必须清晰、端正、规范。

4.印章管理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或业务操作程序办事,用印前必须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要求和职权范围,是否经有权审批人签字批准。凡不符合规定或违反业务操作程序的,印章管理员有权拒绝用印。

5.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印章带离办公室使用。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1.按照基建处党、政、工和各科(室)管理职责范围及业务范围和工作需要使用,不对外行使权力。

2.以基建处党、政、工名义报学校及相关部门的文件、材料等。

3.以基建处党、政、工名义下发的各种文件。

4.颁发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其他荣誉称号的证书等。

5.其他需要加盖基建处党、政、工印章的文本、批件、材料等。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

1.用印申请人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基建处用印审批单》(附件2),注明用印事由,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综合科审核,按基建处党、政、工用印范围,分别报相应负责人审批。

2.印章保管员根据基建处党、政、工负责人批示意见用印。

3.印章保管员将用印留存的材料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印章的改制、更换、废止事项

1.印章如果遗失或被盗,保管者应及时向校办、保卫处报告,同时向基建处领导递交说明原因的报告书,并查清原因和责任。依法公告作废,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制发与原印章具有显著区别的新印章。

2.因部门撤并、更名或业务变动等原因,印章不能继续使用的,印章交由校办处置。

3.印章毁损或无法正常使用,向校办申请刻制新印章,并将原部门印章交校办登记、销毁。

第四章其他

第十二条基建处党、政、工负责人要加强对各类印章使用的日常管理,要随时抽查印章管理使用情况,及时纠正违规用章现象,确保用章安全。

第十三条对于违法使用印章的,视情况轻重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综合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基建处

      2015年4月3

 

 
| 福建理工大学基建处版权所有 |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学府南路69-1号 | 邮编:350108 | 电话:22863307 | CopyRight (c) 200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