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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基建处考勤制度暂行规定(试行)

发布人:cmq  发布时间:2015-04-03   浏览次数:238

福建工程学院基建处文件

闽工院基〔2015008

福建工程学院基建处考勤制度暂行规定(试行)

  

根据《福建工程学院考勤暂行规定》(闽工院[2003]12号)文件要求,参照基建处原有考勤制度和相关规定,结合基建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全体职工(包含借、聘人员)有事、因病请假1天(含1天)之内的向科长请假,报分管处长批准;请假2天及以上的向分管处领导请假,报处长批准。

2.科(室)负责人有事,应向处长请假。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先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口头向处领导汇报,并在3天内补办相关手续。

3.考虑基建处工作的特殊性,遇寒暑假、节假日、或临时突击性、连续性工作,需加班的,由科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核定,报处长审批。

4.根据《基建处调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请假天数可作为调休天数相对抵,不足对抵的天数,报校人事处,按规定办理。

5.每月无故迟到、早退3次以上按旷工1天计。

6.基建处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处务会议及集体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7.每位干部职工要如实签填考勤时间,经查未按实签填的,按旷工处理。无正当理由,超假或无故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

8.探亲、休假或加班调休的,按学校、基建处有关规定执行。

9.婚、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出学习,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10.专人负责考勤,每月将考勤情况,由考勤负责人统计,分管处领导审核,处长批准后,报备学校人事处。

11.为确保考勤制度有效执行,处领导将对考勤进行不定期抽查。同时将考勤结果做为基建处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本规定由基建处综合科负责解释,基建处之前发布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福建工程学院基建处

20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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